圖書館使用規則
2005年05月31日訂定
2008年12月12日修訂
2012年04月25日修訂
2015年10月22日修訂
2019年05月30日修訂
2021年04月06日修訂
■ 服務對象
本校學生、教職員工及眷屬、退休老師、志工家長、校友。
■ 開放時間
週一~週五 08:00~18:00(秋冬 17:45)
■ 使用規則
- 進入圖書館請端正服裝儀容,不高聲談笑、喧嘩及一切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。
- 請勿攜帶任何飲食進館(含開水)。除筆記簿、文具外,請將私人物品置於存物櫃,進出時請自動向館員出示所攜物品;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館方不負任何保管責任。
- 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閱圖書,可借總數7本,借閱期限2週,借閱期滿若無他人預約,得辦理續借1次延長14天;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不超過15本,借閱期限1個月。借閱期滿無他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1次;寒、暑假可借10本,於開學還書,不可續借。
- 特定之珍貴書籍及當期(架面陳列)之雜誌請在館內閱讀,或利用館內影印機影印。非當期雜誌,可辦理借閱,1次可借5本,借期7天。借閱期滿若無他人預約,得辦理續借1次延長7天。若逾時限視同借書逾期處理。
- 讀者外借之資料,可自行上網預約。接到「圖書預約到館通知單」,請於期限內到館借閱。
- 借閱期滿未還者,每逾期1日,每冊付滯還金新臺幣2元(含假日)。
- 學生自修課得使用圖書館。欲到館使用者須於班級黑板註明去處後準時到達,下課鐘響後始得離館,以免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。
- 考前1週暫停借閱服務。
- 學期結束前2週,不論借書是否到期均應歸還,以利清點。為整理圖書時亦得隨時收回所借之圖書。
- 借閱圖書請善加愛護,不可加註圈點、污損、撕摺或轉借他人,違者隨時停止借書權利。污損嚴重、遺失應負購買之責,若原書無法購得,則照時價之兩倍,以現金償還。如惡意割損,除賠償外,並送學務處議處。
- 全館空間不提供製作海報(含討論室、閱覽室等空間)。
- 全館剛間不提供製作海報(含討論室、閱覽室等空間)。
- 畢業或休學、轉學均應歸還所有借閱資料,始得辦理離校手續。
-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,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