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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使用規則


圖書館使用規則

2025年06月27日修訂

 

■  服務對象

本校學生、教職員工及眷屬、退休老師、志工家長、校友。

 

■  開放時間

週一~週五 07:50~17:45,寒暑假另行公告。

 

■  使用規則

  • 進入圖書館請端正服裝儀容,不高聲談笑、喧嘩及一切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。
  • 請勿攜帶任何飲食進館。
  • 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閱圖書,借書總數不超過7冊,借閱期限14日,借閱期滿若無他人預約,得辦理續借1次(延長14日);教職員工借書總數不超過15冊,借閱期限1個月。借閱期滿無他人預約,可辦理續借1次(延長30日);寒、暑假可借10冊,於開學還書,不可續借。
  • 特定之珍貴書籍及當期(架面陳列)之雜誌請在館內閱讀,或利用館內影印機影印。非當期雜誌,可辦理借閱,1次可借7冊,借期7日。借閱期滿若無他人預約,得辦理續借1次(延長7日)。
  • 教職員工與志工家長可借視聽資料2件,期限3日,無人預約者得續借1次(延長3日);學生僅供館內閱覽。
  • 圖書資料借期14日,到期未有預約者得續借一次;逾期未還應停止借閱圖書資料,每逾1日每冊罰停權借閱1日。若逾期超過180日,該資料視同遺失,依該書原定價賠償並罰停權借閱30日。惟逾期停權天數得以其他正向管教措施縮減之。
  • 讀者外借之資料,可自行上網預約。接到「圖書預約到館通知單」,請於期限內到館借閱。
  • 借閱期滿未還者,每逾期1日,每冊付滯還金新臺幣2元(含假日)。
  • 學生自修課得使用圖書館。欲到館使用者須於班級黑板註明去處後準時到達,下課鐘響後始得離館,以免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。
  • 考前1週暫停借閱服務。
  • 學期結束前2週,不論借書是否到期均應歸還,以利清點。為整理圖書時亦得隨時收回所借之圖書。
  • 借閱資料時請妥善愛護,不得塗寫、圈點、污損、撕折、破壞或轉借他人,違者將停止借閱權利。若資料發生污損、毀壞或遺失,須負責購回;如無法購得,應依該資料原定價以現金賠償。若有蓄意損壞行為,除照規定停權與賠償外,並將移請學務處議處。
  • 全館空間不提供製作海報(含討論室、閱覽室等空間)。
  • 畢業或休學、轉學均應歸還所有借閱資料,始得辦理離校手續。
  •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地 址:40462臺中市北區中清路一段606號
電 話:04-22921175 #462、#463
E-Mail:libr@mail.smgsh.tc.edu.tw